(2013)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某广播电视管理站与雷某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广播电视管理站,雷某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某广播电视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匡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某广播电视管理站与雷某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某已向原告履行其支付义务。原告某广播电视管理站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广播电视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广播电视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梁方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