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3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正友与薛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正友,薛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295号原告:崔正友,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壮,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友诉被告薛壮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崔正友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