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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董正葛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正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637号原告:董正葛。委托代理人:薛岭。被代:嘉善泰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276弄18号。法定代表人:栗玉花。委托代理人:唐胜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正葛与被告嘉善泰锋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正葛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正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正葛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