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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马跃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马跃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负责人朱秀川,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立云,该行法务经理。被告马跃标,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诉被告马跃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