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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马某某,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韦某某,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