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刘某,女,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住柘城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翠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家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28日生育女儿杨某甲。由于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导致原被告经常发生家庭矛盾,并伴有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双方曾协议离婚,但被告签了离婚协议后拒不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原告起诉离婚。因原告2012年5月份做了切除输卵管手术,不能再生育,故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离婚后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原告病例一份;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做了输卵管切除手术,以后无法再生育。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28日生育女儿杨某甲,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又缺乏沟通,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答辩中同意离婚。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均系城镇户口。婚生女儿杨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在2012年5月份因病切除左输卵管。本院认为:原、被告缺乏了解,致使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准许。婚生女儿杨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左输卵管已切除,有可能影响生育,另外为了不改变其女儿的生活、学习环境,婚生女儿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承担抚养费(20442.62×14×25%)71549.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