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商初字第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吕水成与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梅林鹅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水成,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梅林鹅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094号原告:吕水成。委托代理人:张志明。被告: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被告:江山市梅林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鑫。俩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华建、胡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水成诉被告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梅林鹅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吕水成负担(免收)。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朱震婕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