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有利与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农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利,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0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利,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利与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农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有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10元。执行中,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9日强制从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中拨划1710元至本院,并于2013年6月19日将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有利,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