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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陆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3日11时许,陆川县沙坡镇大连村大塘一队的被告人阮某某因本村大塘二队的阮某华盖新房阻碍大塘一队的人的通行,遂伙同本队20多名年轻人持水管铁、钢钎、木棍到阮某华家撬屋子阻止其建设新房,阮某华、阮金某等人出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并斗殴,阮某某参与殴打阮某华、阮金某,致使阮某华、阮金某不同程度损伤。经陆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阮某华损伤程度为重伤,阮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阮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11时许,陆川县沙坡镇大连村大塘一队的被告人阮某某因本村大塘二队的阮某华盖新房阻碍大塘一队的人的通行,遂伙同本队20多名年轻人持水管铁、钢钎、木棍到阮某华家撬屋子阻止其建设新房,阮某华、阮金某等人出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并斗殴,阮某某参与殴打阮某华、阮金某,致使阮某华、阮金某不同程度损伤。经陆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阮某华损伤程度为重伤,阮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阮某华、阮金某的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阮某华、阮金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害人阮某华、阮金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阮伯某、阮观某、阮某1、林某某、阮某2、姚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文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同案犯阮玉华、阮广森、阮玉光、阮荣祥、阮彬生、阮英贵的供述,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阮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阮某华、阮金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阮某华、阮金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阮某华、阮金某也要求本院对被告人阮某某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阮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庞显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锋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