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斌与张有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张有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黄斌。被执行人:张有盼。黄斌与张有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有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斌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陈峰承办。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5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盛耀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