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琴与王雪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王雪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琴。委托代理人:李菊。委托代理人:黄铁强。被告:王雪芳。原告李琴诉被告王雪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琴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琴撤回对被告王雪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启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