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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琴与王雪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王雪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琴。委托代理人:李菊。委托代理人:黄铁强。被告:王雪芳。原告李琴诉被告王雪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琴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琴撤回对被告王雪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启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