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兴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北市镇.被执行人吴XX,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北市镇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黄XX已于2011年9月27日死亡,她生前和她的丈夫李继传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李大X,1995年8月3日出生,二女李小X,1997年5月17日出生),因此,李继传、李大X、李小X有权继承黄XX的遗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李X传、李大X、李小X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由李X传、李大X、李小X承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