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成某、成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成某甲,成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纪存军。委托代理人程建新(系程某父亲),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成某甲,居民。被告成某乙(系成某甲父亲),居民。被告李某(系成某甲母亲),居民。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仲方维。原告程某与被告成某甲、成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的委托代理人纪存军、程建新,李某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仲方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年××月,程某与被告成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成某甲及其家人以结婚为名向程某索要彩礼及其他财物共计26150元。××××年××月28日,程某给成某甲11000元定亲礼,并给被告李某4000元用于购买水礼;2012年春节,程某给成某甲家送礼价值约2000元、给成某甲压岁钱2000元、给成某甲妹妹压岁钱1000元;2012年春天,成某甲家盖房子,程某送贺礼1000元;另外,程某给成某甲购买项链花费3750元、购买衣服花费1000元。××××年××月,成某甲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从程某处索要的彩礼等也不予返还,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款261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成某甲辩称:1.成某甲只收到原告程某11000元彩礼;2.××××年××月28日,成某甲回给程某水利钱2000元;3.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成某甲给程某8000多元财物,程某应予返还。被告李某、成某乙辩称:原告程某起诉李某、成某乙主体不适格,李某、成某乙未收过程某彩礼。经审理查明,××××年××月28日,原告程某与被告成某甲经媒人成昌侠介绍认识并确立婚约关系,当日,程某给成某甲11000元定亲礼,并给被告李某4000元用于购买水礼,李某回了2000元水礼钱给程某;2012年春节,程某给成某甲家送礼价值约2000元;2012年春天,成某甲家盖房子,程某送贺礼1000元;成某甲为证明曾给程某汇款1700元,提供了2012年4月至6月期间三张汇款单,汇款单上无收款人名称,程某对此不予认可,成某甲当庭申请法院调取收款账号的所有人名称。2012年9月程某与成某甲产生矛盾,双方现已解除婚约。以上事实有证人成昌侠的证言、被告成某甲提供的汇款单三张以及原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纪存军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仲方维、被告李某的当庭述辩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成某甲经媒人介绍订亲,后因商谈结婚事宜意见不一致,双方解除婚约。成某甲收取程某定亲礼11000元,此款虽仅有媒人证明,但合乎当地风俗,且数额较大,被告应予适当返还,结合本案实际,该款以返还70%为宜。程某为成某甲送水礼4000元、成某甲回程某水礼2000元,程某为成某甲家盖房送贺礼1000元,均属于礼节性往来,上述款项均不宜返还。程某称给成某甲购买项链、衣服,给成某甲及其妹妹压岁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成某甲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成某甲称给程某8000多元财物,其中提供的三张汇款单程某不予认可,成某甲申请法院调取收款账号的所有人名称,本院认为即使汇款属实,也属于恋人之间的赠送,不宜返还,故无需调取相关证据,成某甲对剩余6000多元财物的主张未提供证据,程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成某乙、李某辩称未收到程某彩礼,程某不应将其二人作为被告,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成某乙、李某的该辩解予以采信。综上,成某甲以结婚为目的接受程某彩礼款11000元,现双方产生矛盾已解除婚约,彩礼款应酌情返还70%,即7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彩礼款7700元;驳回原告程某要求被告李某、成某乙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成某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元。(江苏省连��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书 记 员 李立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