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辖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建海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海,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辖初字第0011号原告杨建海,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被告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枫桥向街2号。法定代表人龚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海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管辖。2008年6月26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喜乐陶瓷新建厂区项目部(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泰山路南、金枫路西,由原告承包多喜乐陶瓷(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给排水、消防、电气安装工程,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第6款中约定:双方若有争议应积极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以认为系选择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工程地点为苏州市虎丘区泰山路南、金枫路西,该区域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以协议管辖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