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1幢1405室。法定代表人:周玉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文琪,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该公司职工。被告:林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