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871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被告李某某认可借款金额,且积极筹钱偿还为由,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交。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