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彭顺海诉被告兰州云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顺海,兰州云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彭顺海。被告兰州云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115-1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顺海诉被告兰州云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原告诉状中被告名称“兰州云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与本院从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中企业名称“兰州云鼎府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同一诉讼主体,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顺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达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