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厦门三瑛铝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天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三瑛铝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天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三瑛铝业有限公司,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后坑西潘308号A13单元。法定代表人:何明煌,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文斌,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湛江市天工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湛江市麻章区开发区金园二横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三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天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湛江市天工电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56290.9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厦门三瑛铝业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履���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作出裁定进行扣划,但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其碧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程丰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