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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能权、杨能菊等与杨少田、杨小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能权,杨能菊,杨久运,杨久珍,杨久善,杨巧林,杨春华,杨青林,杨四,杨少田,杨小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172号原告杨能权。原告杨能菊。原告杨久运。原告杨久珍。原告杨久善。原告杨巧林。原告杨春华。原告杨青林。原告杨四。被告杨少田。被告杨小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能权、杨能菊、杨久运、杨久珍、杨久善、杨巧林、杨春华、杨青林、杨四与被告杨少田、杨小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能权、杨能菊、杨久运、杨久珍、杨久善、杨巧林、杨春华、杨青林、杨四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能权、杨能菊、杨久运、杨久珍、杨久善、杨巧林、杨春华、杨青林、杨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能权、杨能菊、杨久运、杨久珍、杨久善、杨巧林、杨春华、杨青林、杨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能权、杨能菊、杨久运、杨久珍、杨久善、杨巧林、杨春华、杨青林、杨四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吝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