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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珠海福华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福华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6号原告珠海福华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冬文,该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深圳市赛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金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福华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福华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赛特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0元,由原告珠海福华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蔓冰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许明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