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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文武商贸有限公司、乙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文武商贸有限公司,乙辉,王全称,陈诗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16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4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在余。被告连云港文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精进技术开发区中云金苏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维贵,该公司经理。被告乙辉。被告王全称。被告陈诗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诉被告连云港文武商贸有限公司、乙辉、王全称、陈诗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议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