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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长贵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573号原告董长贵,男。委托代理人李大兴、张土成,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清,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剑信、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长贵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长贵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董长贵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