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因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打工时相识,2010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次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有时甚至动手打架。2012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吵架,次日被告即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夫妻共同债务18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高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打工时相识,2010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次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渐冷淡。2012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回居娘家生活,后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2月19日原告涉诉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本院与原告的谈话笔录、与被告之母韦彩梅的调查笔录、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特别是2012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争吵,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应予以准许。至于原告要求对婚后夫妻共同债务18000元各半负担之主张,因被告去向不明,未经举证、质证程序,暂不能查明,可在被告高某某出现后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高辉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