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窦文青与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05号窦文青:你因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所诉房产系你单位集资建房,后于2007年按房改政策为职工办理了房产登记,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