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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云甫与王荣杰,王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甫,王荣杰,王素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李云甫。委托代理人尹宏斌,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杰。被告王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甫与被告王荣杰、王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甫于2013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云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