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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浩与江苏硕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江苏硕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李浩,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硕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向荣路18号科技创业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李小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江苏硕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