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法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明良与赵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良,林志强,李世梅,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杜明良,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世梅,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系林志强妻子。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52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平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志强、李世梅、赵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红军系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每月工资收入1882.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红军在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入的900000元(每月扣留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君瑞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