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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焦文胜、何是清等与容城县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陈永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焦文胜。原告何是清,系原告焦文胜之妻。被告容城县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占。本院在受理原告焦文胜与被告何是清、容城县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文胜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文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1.5元,由原告焦文胜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