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焦文胜、何是清等与容城县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陈永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焦文胜。原告何是清,系原告焦文胜之妻。被告容城县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占。本院在受理原告焦文胜与被告何是清、容城县新时代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文胜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文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1.5元,由原告焦文胜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