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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佰锡与黄建明、朱进坤、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锡,黄建明,朱进坤,高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王佰锡被告黄建明被告朱进坤被告高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锡与被告黄建明、朱进坤、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佰锡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佰锡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佰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佰锡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