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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绪学与李军、李家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学,李军,李家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杨绪学,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安。被告李军,居民。被告李家现,居民。原告杨绪学与被告李军、李家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绪学的委托代理人闫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军、李家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绪学诉称,2012年2月1日,被告李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6000元,约定于2013年2月1日付款,由被告李家现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军、李家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被告李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6000元,约定于2013年2月1日付款,由被告李家现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约定担保期限二年,逾期每日按借款数额1%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协议书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军向原告杨绪学借款16000元,由被告李家现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约定保证方式,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杨绪学要求被告李军、李家现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违约金过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为宜。被告李军、李家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绪学借款1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李家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军、李家现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 岩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