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城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兆利与王伟、王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兆利,王伟,王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吕兆利。被告王伟。被告王文昌,系被告王伟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兆利诉被告王伟、王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刘海波自愿提供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