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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智刚与崔思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钢,崔思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张智钢,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先己,芜湖县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文忠,芜湖县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思禹,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张智刚诉被告崔思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利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智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先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思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智刚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关系尚好。2011年6月,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向朋友借款5万元交付给被告。2011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未归还。2013年1月被告汇款2000元至原告委托代理人账户。综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0元)。被告崔思禹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村邻居关系。2011年6月14日,被告崔思禹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智刚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智刚人民币伍万元整”。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遂成讼。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曾于2013年1月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身份证明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有借条予以证实,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借款2000元,故被告现应归还原告借款金额为48000元。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但借条中未予约定,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思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智刚借款本金48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张智刚承担170元,被告崔思禹负担58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爽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