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726号原��张某。被告曹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