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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3-12-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金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金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开鸿,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重庆金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金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张 纯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