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赵 某 与 张 某 甲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46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俊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张某乙。我与被告婚后的最初同和年尚可,我们的感情危机发生于2010年7月,当时不知什么原因有人来家里要帐,被告便以躲债为名离家出走,从此我与被告中断了一切联系。2010年7月至今,由于与被告中断了一切联系,我只能在家带着幼子生活,以打工渡日,苦撑着这个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越来越觉得我的生活没有未来,我与被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无奈之下,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确认婚生子张某乙抚养权的归属,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归我所有。被告张某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张某甲于2010年7月份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原件一份、固安县渠沟乡南黄垡一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结婚之初虽感情尚可,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能互敬互爱、未能尽到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被告离家出走现已三年多一直杳无音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张某乙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给付能力,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200元为宜,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丙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张某丙18周岁止。给付时间:自2013年6月1日起以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给付本年度的子女抚养费。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 永 贤人民陪审员 张 秋 元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桥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你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