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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拉刑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布杰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杰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拉刑一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杰布,别名加布,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文盲,保安,捕前住本市城关区。曾于2005年5月2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未遂)被西藏日喀则拉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8年8月6日刑满释放;于2009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现又因涉嫌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10月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杰布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城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杰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杰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杰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杰布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杰布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次 仁 德 吉审判员 尼  玛  仓审判员 平措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强 巴 旦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