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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缪克大、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缪克大,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责人:黄向阳。被告:缪克大。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缪克大、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