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4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吴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陈军,谢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4667号申请执行人吴陈军,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建武,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35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吴陈军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25887829177878)。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吴陈军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78)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