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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栾敏与孙勇、李秀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敏,孙勇,李秀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栾敏。被告孙勇,司机。被告李秀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号。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原告栾敏与被告孙勇、李秀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