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邢黎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555号罪犯邢黎明,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谯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邢黎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邢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黎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