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辉廉与北京良乡湘昱隆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廉,北京良乡湘昱隆大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504号原告刘辉廉,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良乡湘昱隆大酒楼,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多宝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廉诉被告北京良乡湘昱隆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廉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良乡湘昱隆大酒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廉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