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月琴与余怀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琴,余怀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95号原告:陈月琴,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怀根,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琴诉被告余怀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琴撤诉。本案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计726.50元,由原告陈月琴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