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4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松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378号罪犯徐松,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以(2009)田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淮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松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