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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昭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孟昭立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肖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