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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衡水兴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兴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71-1号原告衡水兴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霆,总经理。原告衡水兴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