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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XX与童中平、张群、芜湖伊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童中平,张群,芜湖伊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童中平,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群,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伊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荣,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童中平、张群、芜湖伊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刘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伊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产正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芜湖伊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