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高XX与温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温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493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温XX。本院在执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725号高XX与温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本院受理该案时已超过委托时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寒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