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驰。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均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招标代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