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林少楠与何龙飞、何昭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楠,何龙飞,何昭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林少楠,男,200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监护人林超伟,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监护人莫玉琳,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龙飞,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何昭强,男,1964年8月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楠诉被告何龙飞、被告何昭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少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龙飞、被告何昭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少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88元,由原告林少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