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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柯荣明、李芳。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