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柯荣明、李芳。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